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0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若認為不必要者,得駁回聲請。所謂「不必要」,不包含下列何種情形?
A該證據顯然不具證明力者正確答案
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C待證事實已明確而無須再調查者
D該證據事實上已不能調查者
A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列舉「無調查必要」4款情形,不含『顯無證明力』,而是『顯無調查必要性』。
為什麼答案是 A
條文用語是『顯無調查之必要性』,而非『顯然不具證明力』。證明力高低屬於證據調查後的評價問題,與是否『有調查必要』是兩個層次,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不在法定範圍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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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列舉「無調查必要」4款情形,不含『顯無證明力』,而是『顯無調查必要性』。
背口訣:不能查、無關係、已明確、顯無必要。A 偷換成「顯然不具證明力」屬名詞偷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條文用語是『顯無調查之必要性』,而非『顯然不具證明力』。證明力高低屬於證據調查後的評價問題,與是否『有調查必要』是兩個層次,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不在法定範圍內的情形。
B✕
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明文:『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屬於法定『不必要』情形之一,法院得駁回。
C✕
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待證事實已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屬於法定不必要情形,避免無益調查。
D✕
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不能調查者』,例如證人死亡、證物滅失,屬於法定不必要情形。
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法院得認為『不必要』的4款情形
| 款次 | 情形 | 白話解釋 | 舉例 |
|---|
| 第1款 | 不能調查 | 客觀上無從調查 | 證人死亡、證物滅失 |
| 第2款 |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 調查與案件爭點無關 | 與犯罪無關的生活瑣事 |
| 第3款 | 待證事實已明瞭無再調查必要 | 事實已清楚 | 已有多項證據證明同一事實 |
| 第4款 |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 重複聲請相同證據 | 已詰問過的證人再聲請傳喚 |
A 選項將條文中的『顯無調查必要性』偷換成『顯然不具證明力』。『證明力』是證據調查後由法官自由心證評價的實體問題;『調查必要性』則是調查前的程序篩選,兩者分屬不同層次,考生若沒細看就會誤以為是同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