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訊問被告時應先告知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提審法第2條規定,應為拘提逮捕事由及提審之告知
B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應為4項權利之告知
C依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為雙重告知
D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提出抗告之告知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調查證據等四權利,並依提審法告知拘捕事由及提審權,無「得提抗告」之告知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D
訊問被告時刑訴法並未規定應告知「得提抗告」。抗告係針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與訊問程序前之告知義務無關,本項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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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調查證據等四權利,並依提審法告知拘捕事由及提審權,無「得提抗告」之告知義務。
抗告是對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與訊問前告知無關,一看就知是D。
逐選項分析
A✕
提審法第2條確實要求執行拘提逮捕機關須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拘捕事由與得聲請提審之權利,敘述正確。
B✕
刑訴法第95條明定四項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低收入戶得請求法扶)、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敘述正確。
C✕ 陷阱
拘提逮捕到場後訊問被告時,須同時踐行提審法告知(拘捕原因+提審權)與刑訴法第95條四權利告知,即雙重告知義務,敘述正確。
D✓ 正確
訊問被告時刑訴法並未規定應告知「得提抗告」。抗告係針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與訊問程序前之告知義務無關,本項錯誤,為正解。
訊問被告雙重告知義務
| 法源 | 告知時點 | 告知內容 | 目的 |
|---|
| 提審法§2 | 拘提逮捕時 | 拘捕事由、得聲請提審 | 人身自由保障 |
| 刑訴法§95 | 訊問前 | 罪名、緘默權、辯護權、請求調查證據 | 防禦權保障 |
| 刑訴法§100-2 | 詢問犯嫌準用 | 同§95四項 | 警詢程序保障 |
D 選項把「抗告」混入訊問前告知事項,實際上抗告是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手段,與訊問前應踐行的權利告知義務毫無關係。考生若記不清§95四項內容,易被「依刑訴法規定」字樣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