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拘提之敍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再傳喚不到者,得逕行拘提
B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被告、證人、自訴人,得拘提到場
C無固定之住居所之被告與證人,均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D實施拘提後,應將拘票之一聯交由被告及其家屬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無權自行決定拘提;刑事訴訟法第327條僅規定自訴人之傳喚程序,未規定不到庭之法律效果;證人必須先經合法傳喚不到才能拘提,無逕行拘提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註:本題選項寫「及」其家屬稍有瑕疵,但相較其他選項明顯錯誤,仍為本題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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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司法警察無權自行決定拘提;刑事訴訟法第327條僅規定自訴人之傳喚程序,未規定不到庭之法律效果;證人必須先經合法傳喚不到才能拘提,無逕行拘提規定。
看到「自訴人得拘提」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27條判斷(該條僅規定傳喚程序);看到「證人逕行拘提」秒刪(證人必先傳喚);司法警察只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司法警察無權「傳喚」(僅能「通知」)。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犯罪嫌疑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應「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無權自行決定「逕行拘提」。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27條僅規定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應傳喚,並準用第71條至第73條的傳喚規定;該條未規定自訴人不到庭以撤回自訴論或不得拘提。
C✕ 陷阱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無一定住居所之「被告」得逕行拘提;但「證人」依第178條規定,必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拘提,沒有逕行拘提的規定。
D✓ 正確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註:本題選項寫「及」其家屬稍有瑕疵,但相較其他選項明顯錯誤,仍為本題最佳解)。
傳喚/通知不到之法律效果對照表
| 身分 | 傳喚/通知不到之效果 | 是否可逕行拘提(不經傳喚) | 法條依據 |
|---|
| 被告 | 得拘提 | 可 (符合刑訴§76要件時) | 刑訴§75、§76 |
| 犯罪嫌疑人 |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可 (符合刑訴§88-1要件時) | 刑訴§71-1、§88-1 |
| 證人 | 得科罰鍰並拘提 | 否 (必須先合法傳喚) | 刑訴§178 |
| 自訴人 | 第327條未規定不到庭效果 | 第327條未規定 | 刑訴§327 |
考選部常把「被告」適用的強制處分(如逕行拘提)偷偷擴張到「證人」或「自訴人」身上。請牢記:證人一定要「先傳喚」才能拘提;自訴人則是「絕對不能」拘提,不到庭直接視為撤回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