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4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據提審法第2條、第7條及第11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捕機關應將拘捕原因於24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或指定之人正確答案
B拘捕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拘捕之人解交
C蓄意違反解交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確答案
D違反告知義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A、C正確答案
提審法第2條告知義務的內容應包含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且須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A選項將內容窄化為僅「原因」並把連接詞「及」改為「或」,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A、C
第2條第1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A僅列「原因」而漏列時間、地點及提審意旨,且將對象連接詞「及」改為「或」,內容與對象皆與法條不符,屬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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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提審法第2條告知義務的內容應包含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且須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A選項將內容窄化為僅「原因」並把連接詞「及」改為「或」,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本題為反向題(找錯的)。直接檢視A:第2條告知內容是四要件「原因、時間、地點、提審意旨」,且對象為本人「及」親友。A只寫「原因」又用「或」,雙重縮減置換,明顯與法條不符即可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2條第1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A僅列「原因」而漏列時間、地點及提審意旨,且將對象連接詞「及」改為「或」,內容與對象皆與法條不符,屬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B✕
第7條第1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應於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B敘述24小時內解交,與法條相符,為正確敘述,故非本題答案。
C✕
第11條第2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違反第7條解交義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C選項所述違反解交義務之罰則內容與第11條第2項相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誤植刑度,故屬正確敘述,非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D✕
第1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條第1項告知義務者,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D敘述與法條相符,為正確敘述,故非本題答案。
提審法重點條文對照
| 條號 | 內容重點 | 時限/罰則 |
|---|
| 第2條第1項 | 告知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意旨,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 | 即時告知,至遲24小時內 |
| 第7條第1項 | 收受提審票後解交被逮捕、拘禁人 | 24小時內解交 |
| 第11條第1項 | 違反第2條告知義務 | 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11條第2項 | 違反第7條解交義務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A選項是典型的雙重陷阱:一是把第2條告知內容的四要件(原因、時間、地點、提審意旨)縮減為僅「原因」;二是把告知對象「本人及其指定親友」的並列連接詞「及」偷換為「或」。應牢記告知內容須四要件齊備,且對象用「及」並列,不可二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