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農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仍屬拘禁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釋字588號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本質不同;立法者得依事件性質、目的、方法、期間,設計不同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但不得完全免除保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仍屬拘禁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
看到釋字588號先抓三字訣:管收可、要法院、要審問;只有C符合「非刑事程序可差別設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釋字588號重點正是:管收會拘束人民身體自由,屬憲法第8條保障範圍。不能用「行政執行官不是形式警察」就排除人身自由保障,這是考選部愛考的層級混淆。
B✕ 陷阱
錯。國家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固然重要,但管收前仍須由法院審問,並使義務人到場陳述、防禦。若不通知義務人到場,反而違反釋字588號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
C✓ 正確
對。釋字588號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本質不同;立法者得依事件性質、目的、方法、期間,設計不同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但不得完全免除保障。
D✕ 陷阱
錯。管收目的雖是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與刑事羈押不同,但因仍屬拘禁人身自由,行政執行官不能自己決定管收,必須經法院裁定並符合必要程序。
釋字588號:行政執行管收的考點
| 項目 | 管收性質 | 憲法要求 | 考試關鍵 |
|---|
| 管收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間接強制 | 屬拘禁,適用憲法第8條 | 不得行政機關自行管收 |
| 程序 | 非刑事程序 | 仍須法院審問與義務人參與 | 非刑事不等於無程序 |
| 立法裁量 | 可依案件性質差別設計 | 仍受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限制 | C選項核心 |
| 目的 | 貫徹公法上金錢債權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效率不能壓過人身自由 |
本題陷阱是把「非刑事」誤解成「不用憲法第8條」。釋字588號的精髓剛好相反:管收不是刑事羈押,所以程序可不同;但只要拘束身體自由,就不能跳過法院與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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