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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境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實務反推「輕過失等其他責任」可預先免除。題目官方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通說多認定此屬「反面推論」(反對解釋);本題作答以官方答案B為準,但須了解法理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官方正解。類推適用係指法律對某情形未明文規定,因與既有規定情形相似且具同一規範目的,而比照適用既有規定。官方見解可能認為:民法第222條只規範「故意或重大過失」,對「輕過失等其他責任能否預先免除」屬法律未明文規定,實務透過該條意旨反向推得結論,屬類推思維的延伸。考生應記憶此題答案為B,並注意此與通說反面推論的區分爭議。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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