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境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B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敘述完全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拋棄繼承只能向「法院」辦理,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且配偶應繼分會因同順序他人拋棄而增加,故僅B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之時起。
B✓ 正確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敘述完全正確。
C✕ 陷阱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配偶的應繼分會因吸收拋棄者的份額而增加,並非不受影響。
D✕ 陷阱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可向其他繼承人或戶政機關辦理。
拋棄繼承核心規定總整理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常考陷阱 |
|---|
| 辦理機關 |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誤以為可向戶政機關或全體繼承人辦理 |
| 辦理期限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 誤以為是繼承開始時起算 |
| 通知義務 |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 | 誤以為未通知會導致拋棄無效(僅生損害賠償問題) |
| 效力發生 |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誤以為自拋棄時起算 |
考生常將拋棄繼承的「辦理對象」與「通知對象」混淆。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遞交書面狀紙才生效;而向『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僅是事後的書面通知義務,並非向他們表示拋棄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