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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境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正解為 A。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明確將「仲裁人」列為行為主體,故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係正確敘述,不是錯誤敘述。題目問「何者錯誤」,但 A 並無錯誤——本題實際錯誤選項應為 B(準受賄罪的『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限於違背職務)。在官方答案為 A 的前提下,須注意此題答案有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23條條文明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可見仲裁人本即為本罪行為主體之一。本敘述與法條完全一致,屬正確敘述。題目正解標示為 A,但依法條內容,A 並無錯誤之處。

考點:主體範圍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任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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