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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20單選題

下列何種裁判離婚之事由,於民法未規定行使離婚請求權之法定期間?

A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B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C重婚
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裁判離婚事由中,重婚、合意性交、意圖殺害他方及故意犯罪受法定期間限制,不堪同居之虐待則無期間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民法並未對此款事由設有行使離婚請求權之法定期間(除斥期間)限制,故為正確答案。

考點:合意性交期間限制考點:意圖殺害期間限制考點:重婚期間限制考點:虐待無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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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