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專利請求項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或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②將請求項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技術特徵,更正為對應功能之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者,係屬得准予之更正。 ③外文本記載某裝置包含元件 A、B 及 C,中文本僅記載該裝置包含元件 A 及 B,該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得藉由誤譯更正於訂正本中,將 A 及 B 訂正為 A、B 及 C。 ④若發明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審定舉發成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正確答案
D①②④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