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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1012單選題

小明於2020年11月5日提出發明 X 之發明專利申請,並主張2019年11月29日美國申請案之優先權,試判斷下列何引證案得以證明申請案不具可專利性?

A新穎性引證案刊物記載其發行期間為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其過去在研討會發表之研究
B新穎性引證案公開時間為2019年12月1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其在中國大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之公告案
C擬制喪失新穎性引證案之申請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小華竊取其發明 X 而提出之申請案正確答案
D新穎性引證案公開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宿敵小張所提出之相同發明 X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擬制喪失新穎性(專§23)以本案『台灣申請日』(2020/11/5)為比較基準,而非優先權日;C的先申請日2019/11/25早於台灣申請日,且後於本案公開即構成擬制喪失新穎性。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比較基準為本案『台灣申請日』(2020/11/5),非優先權日。小華先申請日2019/11/25早於台灣申請日,若其申請後才公開且內容相同,即構成擬制喪失新穎性。雖§23但書規定『申請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係針對自己先申請案,題目並未明示小明已依§35規定對該竊取申請案提出救濟(撤銷+主張該案視為自己申請),故就現狀而言,小華之先申請案仍為合法存在的引證,可證明本案不具可專利性,為四選項中最能成立者。

考點:優惠期例外考點:優先權回溯考點:擬制喪失新穎性考點:同日公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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