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概要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
某事務依其性質須由中央與地方協力共同完成者,如中央要求地方負擔一定經費,應有法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中央就此事項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草擬法律草案前,應與地方政府協商
B中央對於財源規劃,應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C立法機關修訂相關法律時,應給予地方政府表示意見之機會
D法律得規定地方不服而提起救濟時,應負擔一定比例之訴訟費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550號:中央要地方出錢須立法,且立法過程需給地方參與協商機會。
為什麼答案是 D
題目要選「錯誤」者。地方對中央立法不服提起救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能以「負擔訴訟費用」作為懲罰性門檻。此為錯誤敘述,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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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50號:中央要地方出錢須立法,且立法過程需給地方參與協商機會。
D 選項「不服提救濟要負擔訴訟費」明顯在懲罰地方表達意見,違反協力原則,一看就錯。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550號明示,中央立法涉及地方負擔者,草擬階段即應與地方協商,尊重地方自治權。此敘述正確。
B✕
財源規劃當然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拘束,中央不得恣意將財政負擔轉嫁地方。此敘述正確。
C✕
釋字550號:立法機關修法時應給予地方政府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為正當程序要求。此敘述正確。
D✓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者。地方對中央立法不服提起救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能以「負擔訴訟費用」作為懲罰性門檻。此為錯誤敘述,故選D。
釋字550號核心要點(中央地方協力事務)
| 階段 | 程序要求 | 目的 |
|---|
| 草擬前 | 與地方政府協商 | 尊重地方自治 |
| 立法時 | 給予地方陳述意見機會 | 程序正當 |
| 財源規劃 | 遵守財劃法 | 避免轉嫁 |
| 爭議救濟 | 不得設不合理門檻 | 保障自治權 |
釋字550號的核心是「中央要地方出錢,必須先立法,且立法前要給地方說話的機會」。考點常設在兩處:一是地方有沒有「事前參與權」(不是事後才能抗議),二是地方能否「不受阻礙地救濟」。最常錯的是以為「地方可以告但要自己付訴訟費」很合理——這其實違憲,因為用經濟負擔嚇阻救濟就等於剝奪救濟權。另一個易混點是財劃法只管「分配原則」,不能直接要求地方掏特定支出,中央想動用地方預算必須另立專法且給協商機會。判斷關鍵:有沒有「事前讓地方坐上談判桌」+「事後能無負擔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