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何?
A一律為 5 年
B其原有時效期間逾 5 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 年
C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 年正確答案
D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一律為 10 年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34條明文規定,原有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延長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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