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再審之事由?
A當事人之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B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
C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防禦方法正確答案
D鑑定人就為判決基礎之鑑定為虛偽陳述
答案與詳解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而非再審。再審限於『當事人』,這是最經典的陷阱,故本選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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