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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810單選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由書面行政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得補正
B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得補正正確答案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得補正
D行政處分內容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得補正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補正僅限於「程序或形式瑕疵」(如漏記理由),若屬「無效」(如不知處分機關、違背公序良俗)或「實體違法」(牴觸法律保留)則無法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屬於程序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補正後處分即屬合法。

考點:無效處分考點:得補正瑕疵考點:實體瑕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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