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30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哺(集)乳室屬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鼓勵性質),違反並未納入 103 年修法新增公布姓名並限期改善之罰則,故本題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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