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分別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B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正確答案
C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先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D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B正確答案
清算人分配剩餘財產前須先繳稅,這是稅捐稽徵法第13條的核心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稅捐稽徵法第13條明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違反者清算人應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清算人分配剩餘財產前須先繳稅,這是稅捐稽徵法第13條的核心規定。
記住「先繳稅、後分配」原則:不論是清算、遺產、合併,都要先清償稅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時,分別共有以「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公同共有才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選項把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顛倒了。
B✓ 正確
稅捐稽徵法第13條明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違反者清算人應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C✕ 陷阱
順序錯誤!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應於「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前」先繳清稅捐。選項把順序寫反。
D✕
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並非「先繳清才能合併」。
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規定(第12-15條)
| 情形 | 條文 | 納稅義務人 | 關鍵時點 |
|---|
| 共有財產(公同共有) | 第12條 | 全體共有人 | 設管理人由管理人負責 |
| 共有財產(分別共有) | 第12條 | 各按應有部分 | 設管理人由管理人負責 |
| 法人清算 | 第13條 | 清算人 | 分配賸餘財產前繳清 |
| 納稅人死亡 | 第14條 |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等 | 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前 |
| 營利事業合併 | 第15條 | 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事業 | 承擔合併前稅捐 |
稅捐稽徵法最愛考「誰先拿錢」的優先順序。清算人要記住一條鐵律:國庫永遠排第一順位,必須先把欠稅繳清才能分剩餘財產給股東或繼承人。考題常設計「先分配再報稅」的選項來誘答,但法律邏輯是反過來的——剩餘財產分配前必須先申報納稅,這保障國家稅收不會因清算而落空。另一個常見陷阱是把公司合併的稅捐處理時點搞錯:合併後存續公司概括承受一切債務(包括稅捐),不是合併前各自繳清。判斷關鍵在於抓住「稅捐優先於私人分配」這個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