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6 年第 1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之房屋土地,若出售時價格為2,000萬元,重購之房地價格為1,5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才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B必須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稅
C本題重購房地價格低於原出售價格,所以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正確答案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C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採「比例退稅」,重購價低於出售價仍可按比例退還,非全有全無。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採『比例退稅』,重購價低於原出售價時,仍可按重購價占出售價之比例退還稅額,並非完全不符合規定。本題可按1500/2000=75%比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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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採「比例退稅」,重購價低於出售價仍可按比例退還,非全有全無。
記住:重購價≥出售價全額退,重購價<出售價按比例退,不是完全不能退!
逐選項分析
A✕
所得稅法規定,出售舊房地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或先購後售亦須在2年內出售舊房地,才符合重購退稅時間要件,敘述正確。
B✕
申請退稅期限為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採『比例退稅』,重購價低於原出售價時,仍可按重購價占出售價之比例退還稅額,並非完全不符合規定。本題可按1500/2000=75%比例退稅。
D✕
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若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此為防杜濫用退稅的規定,敘述正確。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件總覽
| 要件 | 規定內容 | 本題適用 | 結果 |
|---|
| 重購期限 | 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後售2年內) | 符合 | ✓ |
| 自住用途 |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且無出租營業 | 假設符合 | ✓ |
| 重購價額 | 不限高於出售價,可按比例退稅 | 1500<2000 | 按75%退 |
| 申請期限 | 重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 | 符合 | ✓ |
| 後續限制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用途或移轉 | 需遵守 | ⚠ |
最大陷阱在於把舊制「重購價須≥出售價才退稅」的全有全無概念套用到房地合一新制。新制採比例退稅,即使重購價較低仍可按比例退還,考生若未更新觀念極易誤選為正確敘述而錯過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