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於勤務中發現交通違規並進行舉發,如當事人不願意簽名,或不願收受通知單,下列何種處置不適當?
A不願意簽名時,註明「拒簽」及其事由,仍將通知聯交付
B不願收受通知聯時,註明「拒收」,並告知應到案日期及處所
C拒簽又不願收受通知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將其帶回駐地查證正確答案
D將拒收的通知聯連同移送聯一併移送處理
C正確答案
交通違規拒簽拒收通知單,應註明事由並告知到案資訊後移送,不得逕依警職法帶回警局,以免違反比例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單純拒簽拒收通知單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帶回駐地查證身分之要件,逕行帶回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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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交通違規拒簽拒收通知單,應註明事由並告知到案資訊後移送,不得逕依警職法帶回警局,以免違反比例原則。
交通違規拒簽收僅屬行政程序瑕疵,不符警職法「查證身分」或「管束」之強制力要件,帶回警局屬過度執法。
逐選項分析
A✕
依處理細則規定,行為人拒簽時應於通知單註明拒簽事由,並仍將通知聯交付,此為標準作業程序。
B✕
當事人拒收時,員警應註明拒收,並口頭告知應到案日期及處所,以保障其救濟與到案權益。
C✓ 正確
單純拒簽拒收通知單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帶回駐地查證身分之要件,逕行帶回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D✕
當事人拒收通知聯時,員警應將該拒收之通知聯連同移送聯一併移送裁決機關處理,以完成舉發程序。
交通違規拒簽/拒收處理SOP
| 當事人行為 | 員警標準處置 | 法源依據 |
|---|
| 拒絕簽名 | 註明「拒簽」事由,仍交付通知聯 | 處理細則第11條 |
| 拒絕收受 | 註明「拒收」,告知到案日期/處所 | 處理細則第11條 |
| 拒簽且拒收 | 註明事由、告知到案資訊,連同移送聯移送 | 處理細則第11條 |
| 規避查證身分 | 符合警職法第7條要件,得帶回駐地查證 | 警職法第7條 |
考生易將「交通違規拒簽收」與「規避查證身分」混淆。拒簽收僅是不配合行政文書程序,並未達到警職法第7條「非經查證不能辨識身分」或危害治安的程度,帶回警局屬違法剝奪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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