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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概要1068單選題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因而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窮困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265條,應先為給付之一方,因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不安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265條,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即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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