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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概要10619單選題

在滿足和平、公然、繼續、表見占有之要件下,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A未支付租金之甲,以承租人之意思無權占有乙之土地達20年後,主張取得對該地之未定期限租賃權正確答案
B未支付對價之甲,以地上權人之意思無權占有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20年後,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未支付對價之甲,以不動產役權人之意思無權通行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20年後,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D未支付對價之甲,以農育權人之意思無權占有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20年後,請求登記為農育權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租賃權屬債權,非物權,不得作為時效取得之客體,故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未定期限租賃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租賃權性質上屬債權,非物權,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52號判例),債權不得作為時效取得之客體,故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未定期限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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