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但得舉證已防止損害發生而免責。此種規定是推定駕駛人已具備侵權行為之何種要件?
A過失正確答案
B因果關係
C損害範圍
D違法性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91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駕駛人若能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即不負賠償責任。此「相當之注意」即為有無過失之判斷標準,故本條推定駕駛人具有過失,並將舉證責任倒置予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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