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關於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概念,綜合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必定無證明力,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正確答案
C被告若陳述其自白係在疲勞訊問下作成時,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當事人無須進行舉證
B正確答案
傳聞法則排除的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被告本人的審判外陳述只要具備任意性即有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傳聞法則僅規範「被告以外之人」。被告本人的審判外陳述(如警詢自白),只要具備任意性即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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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傳聞法則排除的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被告本人的審判外陳述只要具備任意性即有證據能力。
看到「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即可判斷錯誤,因為傳聞法則(刑訴§159)規範的主體是「被告以外之人」。
逐選項分析
A✕
證據能力是證據得否作為嚴格證明資料的資格,無證據能力即無法進行實體調查,自然無證明力可言。
B✓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傳聞法則僅規範「被告以外之人」。被告本人的審判外陳述(如警詢自白),只要具備任意性即可作為證據。
C✕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抗辯自白出於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進行調查,以確保自白任意性。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無庸舉證。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傳聞法則 (刑訴§159) | 規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除法律另有規定)。 |
| 被告之自白 (刑訴§156)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選項B故意將傳聞法則的規範主體「被告以外之人」替換成「被告」,企圖混淆考生對傳聞法則適用對象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