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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421單選題

依照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下列那一個狀況的法官不需自行迴避?

A甲法官所住的大樓因遭小偷竊盜,甲亦受有損失,於是主動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起訴後案件被分到由甲審理
B乙法官接受告訴人所提出的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並裁定允許提出自訴,但經 X 提出自訴後案件被分到由乙審理
C丙法官判決被告 X 有罪確定後,X 又提起再審的聲請,案件被分到由丙審理
D最高法院法官丁撤銷了被告 Y 的有罪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但經數次撤銷發回後,依照內部要點,於更三審開始又被分到由丁審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訴§17法官迴避事由採列舉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依內部分案要點回分同法官,實務認不構成迴避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依內部分案要點又分回原法官,實務見解(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1089號)認定此非刑訴§17所列迴避事由,法官不需自行迴避。

考點:被害人迴避考點:准許自訴預斷考點:再審前審迴避考點:更審回分同法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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