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照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下列那一個狀況的法官不需自行迴避?
A甲法官所住的大樓因遭小偷竊盜,甲亦受有損失,於是主動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起訴後案件被分到由甲審理
B乙法官接受告訴人所提出的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並裁定允許提出自訴,但經 X 提出自訴後案件被分到由乙審理
C丙法官判決被告 X 有罪確定後,X 又提起再審的聲請,案件被分到由丙審理
D最高法院法官丁撤銷了被告 Y 的有罪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但經數次撤銷發回後,依照內部要點,於更三審開始又被分到由丁審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17法官迴避事由採列舉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依內部分案要點回分同法官,實務認不構成迴避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依內部分案要點又分回原法官,實務見解(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1089號)認定此非刑訴§17所列迴避事由,法官不需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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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17法官迴避事由採列舉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依內部分案要點回分同法官,實務認不構成迴避事由。
記口訣:被害人(A)、准自裁定(B)、前審判決(C)都要迴避;最高院發回更審回分同法官→不用迴避。
逐選項分析
A✕
甲為竊案被害人並提告訴,屬刑訴§17第1款「法官為被害人」之情形,必須自行迴避,否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
乙法官先前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已對案件形成預斷,屬前審裁判或曾參與前程序之情形,應依刑訴§17第8款自行迴避。
C✕
丙曾為原確定判決法官,再審係針對其原判決重新審理,依刑訴§17第8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必須自行迴避,避免球員兼裁判。
D✓ 正確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依內部分案要點又分回原法官,實務見解(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1089號)認定此非刑訴§17所列迴避事由,法官不需自行迴避。
法官自行迴避事由(刑訴§17)常考型態
| 情境 | 款次依據 | 是否迴避 | 理由 |
|---|
| 法官為被害人 | 第1款 | ✅ 應迴避 | 利害相關 |
| 曾准許提起自訴 | 第8款 | ✅ 應迴避 | 已形成預斷 |
| 曾為原確定判決法官(再審) | 第8款 | ✅ 應迴避 | 前審參與 |
| 最高院發回更審回分同法官 | 無列舉 | ❌ 不迴避 | 實務:非前審 |
考生常誤以為「同一法官碰過同一案件就要迴避」,但刑訴§17採列舉制。關鍵在於「前審」是指審級不同的前次裁判(如一審對二審、原判對再審),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的更審屬同級重新審理,實務不認為是前審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