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起訴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撤回起訴,但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正確答案
B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C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D檢察官雖然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但其效力仍及於全部
A正確答案
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此為 A 的錯誤所在。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刑訴第269條規定,檢察官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必須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撤回。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部分是對的,但方式寫「言詞或書面」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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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此為 A 的錯誤所在。
看到「得以言詞或書面」要警覺!刑訴正式程序行為原則上要書面。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刑訴第269條規定,檢察官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必須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撤回。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部分是對的,但方式寫「言詞或書面」就錯了。
B✕
正確。刑訴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這是追加起訴的法定範圍。
C✕ 陷阱
正確。刑訴第266條「人的效力」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故效力僅及於檢察官所指之被告,此為不告不理原則的體現。
D✕
正確。刑訴第267條「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例如起訴連續犯之一部分,效力及於其他部分。
起訴三大重點條文速記
| 條文 | 重點 | 關鍵字 | 本題選項 |
|---|
| 265條 | 追加起訴 | 相牽連犯罪、誣告罪、一審辯論終結前 | B |
| 266條 | 人的效力 | 僅及於被告(不可擴及他人) | C |
| 267條 | 事的效力 |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公訴不可分) | D |
| 269條 | 撤回起訴 | 書面(撤回書)、一審辯論終結前 | A |
A 選項把「追加起訴」可用言詞的特性偷換到「撤回起訴」上。追加起訴因為是在庭上進行,可用言詞;但撤回起訴是中止訴訟的重大程序行為,必須以撤回書(書面)為之。兩者時點都是一審辯論終結前,但方式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