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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415單選題

下列關於被告之傳喚與拘提的敘述,請依據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判斷何者正確?

A為保障人權,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應再次合法傳喚,不得逕予拘提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為外國人(無我國國籍)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C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無須再另行送達傳票正確答案
D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事實足認為特定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但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傳喚與拘提法定程序明確:合法傳喚不到可逕行拘提;當庭面告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即等同送達傳票,無須重寄。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到場被告面告下次庭期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無須再另行送達傳票。此為實務上最常見的便宜措施。

考點:一般拘提要件考點:逕行拘提事由考點:面告庭期效力考點:緊急拘提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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