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0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行政處分何者得撤銷?
A未表明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
B許可違法之賭博
C對已死亡之人作成之行政處分
D未明確敘明違法事證所為之裁罰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瑕疵分為「無效」與「得撤銷」。選項 A、B、C 屬重大明顯瑕疵為「無效」;選項 D 未記明理由僅為一般瑕疵,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未明確敘明違法事證屬於「未記明理由」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此類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若未補正,則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而非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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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瑕疵分為「無效」與「得撤銷」。選項 A、B、C 屬重大明顯瑕疵為「無效」;選項 D 未記明理由僅為一般瑕疵,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看到「未表明機關」、「許可犯罪」、「對死者處分」直接聯想「無效」(重大明顯瑕疵)。未敘明事證只是理由不備,屬於「得撤銷」或「得補正」。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該行政處分「無效」,而非得撤銷。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4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如許可違法賭博),該行政處分「無效」。
C✕
已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對其作成行政處分屬於「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該行政處分「無效」。
D✓ 正確
未明確敘明違法事證屬於「未記明理由」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此類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若未補正,則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而非自始無效。
行政處分瑕疵之法律效果比較
| 瑕疵程度 | 法律效果 | 判斷標準 | 舉例 |
|---|
| 重大明顯瑕疵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情形 | 未表明機關、許可犯罪、對死者處分 |
| 一般瑕疵 | 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 | 未達重大明顯程度之違法 | 未記明理由、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輕微瑕疵 | 得補正 |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 | 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應參與之機關未參與 |
考生常混淆「無效」與「得撤銷」的行政處分。只要記住「無效」僅限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的「重大明顯瑕疵」(如不知機關、犯罪、對死者),其餘一般的程序或實體違法多屬「得撤銷」或「得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