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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之人,即尚未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者;選項A若稱本罪主體為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則屬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行為時行為人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若選項A將本罪主體敘述為「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或誤解其身分要件,即與法條文義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A。

考點:行為主體身分要件考點:職務上行為涵蓋範圍考點:事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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