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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官方公告正解為 B(類推適用)。但本題在學理上多數見解認為應屬「反面推論」:民法第222條僅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反推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考試請以官方答案 B 作答,惟此題答案具有學理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告正解】類推適用是法律對某案型未規定,因其與已規定案型本質相似,而比照適用同一法律效果。官方似將「從第222條的明文限制,推導出輕過失情形的法律處置」視為一種類推性的法律適用判斷。學理上此分類有爭議,但本題作答應依官方正解選B。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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