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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9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官方公告正解為A。但依現行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A的文字其實與法條不符,本題存在爭議;B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通知義務之規定亦屬正確描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官方公告正解為A。惟須注意:依民法第1175條文字「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嚴格而言,拋棄繼承之效力是「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非「自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A的敘述與法條文字並不完全相符,屬本題爭議所在(詳見答案爭議說明)。

考點:溯及效力考點:通知義務考點:應繼分歸屬考點:法院書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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