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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會(互助會)的會首與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本題正解A即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709-2條第1項,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本選項敘述與此規定相牴觸(誤認法人可參與合會),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考點:參與資格限制考點:會首身分限制考點:弱勢財產保護考點:首期合會金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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