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下列考試院之職權,何者僅及於法制事項?
A公務人員銓敘
B公務人員考績正確答案
C公務人員保障
D公務人員退休
B正確答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對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掌理其「法制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對公務人員之「考績」僅掌理其法制事項,執行權在行政機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對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掌理其「法制事項」。
秒解技巧:記住「考、銓、保、撫、退」是實質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掌理法制。
逐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之「銓敘」屬於考試院實質掌理之事項,不僅限於法制事項。
B✓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對公務人員之「考績」僅掌理其法制事項,執行權在行政機關。
C✕
公務人員之「保障」屬於考試院實質掌理之事項,不僅限於法制事項。
D✕
公務人員之「退休」屬於考試院實質掌理之事項,不僅限於法制事項。
考試院職權範圍(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 職權範圍 | 具體事項 |
|---|
| 實質掌理事項 | 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 僅及於法制事項 |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
考生常將考試院的所有職權混為一談。自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將部分人事行政權(如任免、考績等)的執行權歸還行政院等用人機關,考試院對這些事項僅保留「法制事項」的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