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關法官轉任之事項,得以命令規定之
B有關法官免職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正確答案
C有關法官減俸之事項,應以憲法規定之
D有關法院庭長任期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B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 B;釋字第539號重點在於法官免職、停職、轉任、減俸屬憲法第81條保障,其中免職事項須有法律依據,庭長任期則在該解釋中僅稱『以法律規定為宜』。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法官為終身職,免職直接影響法官身分保障,須依憲法第81條及相關法律規範處理;現行法官法亦就實任法官免職事由設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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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正確答案為 B;釋字第539號重點在於法官免職、停職、轉任、減俸屬憲法第81條保障,其中免職事項須有法律依據,庭長任期則在該解釋中僅稱『以法律規定為宜』。
先抓釋字第539號的核心:法官本職受憲法第81條身分保障,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庭長只是法官兼任之行政職,免兼庭長不影響法官本職、官等、職等、俸給,屬司法行政業務調整。逐項判斷:轉任、減俸都不是命令或憲法直接規定,而是『依法律』;免職涉及法官身分保障,應有法律規定;庭長任期在釋字539號中僅稱以法律規定為宜,非該號解釋所宣示的絕對法律保留。因此選 B。
逐選項分析
A✕
錯。憲法第81條明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所以法官『轉任』不得僅以命令規定。
B✓ 正確
對。法官為終身職,免職直接影響法官身分保障,須依憲法第81條及相關法律規範處理;現行法官法亦就實任法官免職事由設有明文。
C✕
錯。法官減俸不是『應以憲法規定之』,而是憲法要求『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也就是由法律作為依據。
D✕
依釋字第539號作答時為錯。該解釋認為庭長為法官之行政兼職,免兼庭長不影響法官本職及俸給,屬機關行政業務調整;雖並指明庭長遴選、任免等人事行政事項『以法律規定為宜』,但非謂依該解釋當然『應以法律規定』。不過現行法官法已將院長、庭長任期明文化。
關鍵知識表
| 事項 | 釋字第539號/憲法第81條判斷 | 是否屬法官身分保障核心 |
|---|
| 法官免職 | 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不得免職;須有法律依據 | 是 |
| 法官停職 |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 | 是 |
| 法官轉任 | 非依法律不得轉任 | 是 |
| 法官減俸 | 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 是 |
| 免兼庭長 | 庭長為行政兼職,免兼不影響法官本職、官等、職等、俸給 | 原則上否 |
| 庭長任期 | 釋字539號稱以法律規定為宜;現行法官法已明定任期 | 偏屬司法行政事項 |
本題陷阱在 D:釋字第539號說『以法律規定為宜』,不是直接宣告庭長任期事項必然受嚴格法律保留;若改問『依現行法官法』,則庭長任期確已由法律明定,判斷會受題目問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