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第6條規定之對身體搜索,其要件為何?
A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經報請長官同意後,得搜索其身體
B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2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正確答案
C只要有違法之虞,可以逕行搜索
D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經報請檢察官同意,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2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B正確答案
對身體搜索須先令交驗物件、拒絕才能搜索,且需2人以上或第三人在場見證,無須報請長官或檢察官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描述須先令交驗物件,拒絕才得搜索身體,並須2人以上或第三人在場之法定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對身體搜索須先令交驗物件、拒絕才能搜索,且需2人以上或第三人在場見證,無須報請長官或檢察官同意。
看到「搜索身體」先想「交驗物件→拒絕→搜索」及「2人在場」兩要件,凡提到需長官或檢察官同意者皆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條並未規定搜索身體須先報請長官同意,此為錯誤要件設計。
B✓ 正確
正確描述須先令交驗物件,拒絕才得搜索身體,並須2人以上或第三人在場之法定程序。
C✕ 陷阱
僅有違法之虞不能逕行搜索,仍須先經交驗物件遭拒之程序。
D✕ 陷阱
搜索身體無須經檢察官同意,此為混淆刑事訴訟法搜索程序之陷阱。
海巡法規對身體搜索要件對照
| 要件 | 內容 |
|---|
| 前提 | 正當理由認其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 |
| 步驟一 | 令其交驗該項物件 |
| 步驟二 | 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
| 在場人員 | 巡防機關人員2人以上,或機關以外第三人在場 |
考生易將海巡法規的行政檢查搜索身體程序,誤與刑事訴訟法搜索票制度混淆,誤以為須經長官或檢察官同意,實則本條僅要求交驗物件遭拒及在場見證人即可。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