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第6條規定之對身體搜索,其要件為何?
A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經報請長官同意後,得搜索其身體
B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2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正確答案
C只要有違法之虞,可以逕行搜索
D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經報請檢察官同意,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2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B正確答案
海巡人員對身體搜索須先令交驗物件,拒絕後始得搜索,且須有2名以上海巡人員或第三人在場。
為什麼答案是 B
符合命題時舊法第6條規定(現行法已移列至第5條第2項),須先令交驗,拒絕後得搜索,且須有特定人員在場。
考點:程序要件考點:身體搜索程序考點:發動時機考點:權限主體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