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15 年第 15 題單選題

某高職三年級學生阿強(18歲)與小明(17歲)參加校方與餐飲業者合作的建教實習。依據《民法》及《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下列關於兩人實習期間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A若阿強在實習期間不慎摔碎昂貴器皿造成公司損失,其父母須依《民法》第 187 條負擔絕對的連帶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小明因尚未成年,其簽署之建教合作契約除本人簽名外,原則上仍應經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書面同意,方能對小明發生效力
C雖然建教生在身分認定上主要是「學生」而非「勞工」,但餐飲業者發給阿強與小明的生活津貼,數額不得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D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法律規定建教生在公司實習的時間,連同在校上課時間,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一定時數,且深夜時間不得安排實習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阿強已滿十八歲屬成年人,應自行負擔侵權責任,父母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亦非絕對。

逐選項解析

A若阿強在實習期間不慎摔碎昂貴器皿造成公司損失,其父母須依《民法》第 187 條負擔絕對的連帶賠償責任✓ 正確
阿強已滿十八歲,依現行民法已達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其侵權行為應自行負責,父母無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再者,即便是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連帶賠償責任亦非絕對,若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等情形,仍有免責或減輕責任之空間。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B小明因尚未成年,其簽署之建教合作契約除本人簽名外,原則上仍應經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書面同意,方能對小明發生效力✕ 錯誤
小明十七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法理,其簽訂建教合作契約等重要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確保契約對其發生效力。此敘述符合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概念。
C雖然建教生在身分認定上主要是「學生」而非「勞工」,但餐飲業者發給阿強與小明的生活津貼,數額不得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錯誤
D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法律規定建教生在公司實習的時間,連同在校上課時間,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一定時數,且深夜時間不得安排實習✕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公民與社會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公民與社會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