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15 年第 61 題單選題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1,200 萬元;其繼承人有配偶乙、母親丙、姊丁、兄戊及未成年子女己、庚二人。甲生前未立遺囑。下列關於本案繼承關係之分析,何者最為正確?
A配偶乙與母親丙、姊丁、兄戊共同繼承,各繼承比例由協議決定
B子女己、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乙僅得依特留分請求應繼分1/2之款項
C因有未成年子女,須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代為處分,各順位繼承人均不得直接領取
D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己、庚共三人,乙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均等,各得 400 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平均分配,故配偶與兩名子女共三人平分遺產。
逐選項解析
A配偶乙與母親丙、姊丁、兄戊共同繼承,各繼承比例由協議決定✕ 錯誤
依民法第1138條,有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第二順序之父母與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即無繼承權。
B子女己、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乙僅得依特留分請求應繼分1/2之款項✕ 錯誤
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而非僅得請求特留分。
C因有未成年子女,須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代為處分,各順位繼承人均不得直接領取✕ 錯誤
D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己、庚共三人,乙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均等,各得 400 萬元✓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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