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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9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1175);須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本題各選項均有瑕疵,題目以 A 為正解,但 A 將效力時點寫成「自拋棄時起」與民法§1175不符,B 漏掉「但書應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的完整文字,實際上 B 較貼近條文,建議考生作答時以官方答案 A 為準並提出疑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正解】題目以 A 為正解。惟依民法§1175,拋棄繼承之效力係「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而非「自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本選項文義與條文不符,實務上應屬錯誤敘述。考生作答時應依官方答案選 A,並可提出釋疑。

考點:效力時點考點:通知義務考點:應繼分歸屬考點:拋棄方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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