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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是針對「尚未就任公務員或仲裁人」者,預先就將來職務行為收賄而設。本題為選「錯誤」者,正解A的敘述與本罪要件不符,故為應選之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對準受賄罪要件之敘述與刑法第123條不符,為應選的錯誤敘述。第123條須行為人於「尚未就任」時預以將來職務行為收賄,且「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始能成立,A若忽略此事後就任並履行之成立要件、或對行為主體與成立時點作出與條文牴觸之描述,即屬錯誤,故為本題正解。

考點:準受賄罪成立要件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事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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