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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會的會首與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擔任會首或會員。故若選項A主張「法人亦得為會首或會員」或「合會主體不限自然人」,即違反民法第709-2條而為錯誤敘述,應選A。另首期合會金依法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並非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因此是本題正解。依民法第709-2條第1項,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換言之,法人不得為合會之會首或會員。若A項敘述為「法人得為會首或會員」或「合會之會首、會員不限自然人」,即與法條明文相反,故錯誤。

考點:合會主體限自然人考點:會首不得兼會員考點:行為能力限制考點:首期合會金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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