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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依法學緒論通說,由「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反推「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免除」係典型「反面推論」,學說上多認為應選A。本詳解以官方正解B為準說明,並標註此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類推適用一般指法律未明文規定,因事物本質類似而借用既有規定。本題官方可能採取廣義立場,將「由條文正面規定推導出條文未規定之相反情形」亦歸入廣義類推(部分文獻稱「反面類推」)。考試作答以此為準。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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