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5 年第 8 題單選題
關於警察勤務之執行,所涉及警察法上重要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私人民事法律之爭執,僅在法院無法即時提供保護,權利將喪失時,警察才得以介入,此為補充性原則正確答案
B基於警察責任原則,警察執行勤務行使職權之對象,除特殊情形外,僅限於應負警察責任之人
C警察執行勤務行使職權防止危害發生時,視個別情況進行合義務裁量,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是權變原則之運用
D警察對於刑事訴追之強制處分或裁罰處分,其執勤行為並無權變原則之適用
A正確答案
本題錯誤選項為A。A將「民事不介入原則」誤稱為「補充性原則」,並錯把「法院無法即時保護、權利將喪失」當成警察介入民事爭議的判準。警察對單純私法爭執原則上不代替法院處理;但若現場已發生或具體可能發生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危害,警察得基於維持秩序與防止危害介入必要處置。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第一,名詞錯置:警察原則上不處理私人民事法律爭執,所涉及的是警察公共原則所衍生的「民事不介入原則」,不是補充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是指警察相對於其他行政機關,僅在主管機關未能或無法及時處理危害時,始居於補充地位。第二,判準不精確:警察是否介入現場民事紛爭,重點不在於法院能否即時提供私權救濟或權利是否將喪失,而在於是否涉及、或具體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其他依法應防止的危害。例如民事糾紛現場發生激烈衝突、妨害安寧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警察得為維持秩序、防止危害所必要的處置;但警察不應代替民事法院判斷債權、所有權或契約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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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錯誤選項為A。A將「民事不介入原則」誤稱為「補充性原則」,並錯把「法院無法即時保護、權利將喪失」當成警察介入民事爭議的判準。警察對單純私法爭執原則上不代替法院處理;但若現場已發生或具體可能發生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危害,警察得基於維持秩序與防止危害介入必要處置。
先辨識各原則的調整物件:私人間民事爭議,對應「民事不介入原則」;警察與其他行政機關間的許可權分工,才是「補充性原則」。A把兩者混同,且以法院救濟是否及時作為介入標準,因此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第一,名詞錯置:警察原則上不處理私人民事法律爭執,所涉及的是警察公共原則所衍生的「民事不介入原則」,不是補充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是指警察相對於其他行政機關,僅在主管機關未能或無法及時處理危害時,始居於補充地位。第二,判準不精確:警察是否介入現場民事紛爭,重點不在於法院能否即時提供私權救濟或權利是否將喪失,而在於是否涉及、或具體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其他依法應防止的危害。例如民事糾紛現場發生激烈衝突、妨害安寧或有立即危害之虞時,警察得為維持秩序、防止危害所必要的處置;但警察不應代替民事法院判斷債權、所有權或契約權利歸屬。
B✕
本項正確。警察責任原則要求警察措施原則上應針對對危害具有責任關聯者,包括以行為造成危害的行為責任人,或因支配危險物、危險狀態而負責的狀態責任人。只有在法定要件具備或緊急且無法對責任人有效處置等例外情形,才可能對非責任第三人採取必要措施。
C✕
本項正確。權變原則又稱便宜原則,主要適用於警察為防止危害而行使行政警察職權時。警察須依個案危害程度、急迫性、可用手段及比例原則等因素,作合義務裁量,決定是否採取措施,以及採取何種足以有效防止危害且侵害較小的措施。這不是任意裁量,仍受法律授權、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拘束。
D✕ 陷阱
本項在本題所採警察法學理脈絡下為正確。刑事訴追上的強制處分,以及依法應為的刑罰、裁罰處理,主要受法定原則拘束;警察不得單以權變原則為由,任意決定不執行法律明定應採取的處置。不過,法定原則並不表示所有執行細節毫無判斷空間: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仍可能存在事實判斷、措施方式選擇或行政裁量;但此種空間不能等同於行政警察危害防止領域中得依便宜原則決定是否介入的決定裁量。
警察法上重要原則之比較
| 原則名稱 | 規範關係或對象 | 核心內容 | 適用上的重點 | 例示 |
|---|
| 民事不介入原則 | 警察與私人間之私法爭議 | 警察原則上不代替民事法院處理債權、物權、契約等私權爭執 | 警察可就現場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具體危害採取必要措施,但不處理私權歸屬 | 租賃糾紛中,警察不判定誰有權佔有房屋;若現場互相推擠叫囂並有衝突危險,得先維持秩序、制止危害 |
| 補充性原則 | 警察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之許可權分工 | 原有主管行政機關應優先處理其主管事項,警察僅居補充地位 | 須著眼於主管機關是否能及時、有效排除公共危害,而非私人是否難以獲得民事救濟 | 主管機關無法即時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狀況時,警察得先為必要的危害防止措施 |
| 警察責任原則 | 警察措施相對人 | 措施原則上應對危害責任人為之 | 優先針對行為責任人或狀態責任人;第三人措施須有例外依據及必要性 | 要求違規製造噪音者停止,或要求危險建物所有人改善 |
| 權變原則(便宜原則) | 行政警察之危害防止措施 | 警察得在法律範圍內依個案情形作合義務裁量 | 可裁量是否介入及如何介入,但受比例、平等及禁止恣意拘束 | 對輕微且已排除的危害,得先勸導;對急迫危害則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
| 法定原則 | 刑事訴追、強制處分及依法應為之處置 | 公權力行使須有法律依據,並依法律要件及程式進行 | 不得以便宜原則任意免除法律明定的處置;執行技術上仍可能有依法判斷空間 | 刑事強制處分須符合法定要件與程式,不得僅因便利而任意實施或放棄法定職責 |
題目將「私人間民事爭議」連結到「補充性原則」,是典型名詞偷換。民事不介入原則並非表示警察對民事紛爭現場一概不作為;警察可以為維護現場秩序、防止具體危害而處置,但不得以法院救濟不及為由介入並裁斷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