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警勤區劃設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勤區之劃設,應考量整體情況,由警察分局定期檢討調整正確答案
B警勤區的劃設,依人口疏密,以 1 千口或 5 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C警勤區的劃設,以一鄰里劃設一警勤區
D警勤區員警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三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A正確答案
警勤區之劃分依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原則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並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其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等情形適當調整。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第1項,警勤區依自治區域(一村里)及人口疏密(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分;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與選項所稱應考量整體情況並檢討調整之意旨相符。至於辦理檢討調整之作業層級,條例並未設明文,屬警政實務作業層次,不影響本選項為四者中唯一正確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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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勤區之劃分依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原則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並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其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等情形適當調整。
記牢第6條兩個標準:『一村里』與『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看到『一千口』『一鄰里』就是改數字、換單位的陷阱;『缺額逾一年、三個月內重新劃分』則是條例所無的杜撰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第1項,警勤區依自治區域(一村里)及人口疏密(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分;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與選項所稱應考量整體情況並檢討調整之意旨相符。至於辦理檢討調整之作業層級,條例並未設明文,屬警政實務作業層次,不影響本選項為四者中唯一正確之敘述。
B✕ 陷阱
錯誤。依《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選項稱『1千口』與法定數字不符。
C✕
錯誤。依《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法定單位為『村里』而非『鄰里』,且並非一律一鄰里一警勤區,尚得視大小併設或分設。
D✕
錯誤。《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第7條均無『警勤區員警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三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之規定,該期限與程序為虛構。
警勤區劃分原則(警察勤務條例第5條、第6條)
| 項目 | 內容 |
|---|
| 基本單位 | 警察勤務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第5條) |
| 自治區域標準 | 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第6條第1項第1款) |
| 人口戶數標準 | 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第6條第1項第2款) |
| 調整參酌因素 | 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第6條第2項) |
| 責任區配合 |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第6條第3項) |
考題常在人口數與戶數上作文章,務必熟記「二千口」與「五百戶」的標準,切勿與其他數字(如一千口)混淆。同時要注意權責單位是「分局」檢討、「警察局」核定,層級不可錯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