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警察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時,遇有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得施以管束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管束時應即時通知在場的目擊民眾
B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48 小時
C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之物正確答案
D為了保護受管束人的安全,一定要使用警銬
C正確答案
警察對瘋狂或酒醉者管束時,法律明文允許檢查其身體及所攜物;管束期間不得逾24小時;通知對象與警銬使用均須依法定要件判斷。
為什麼答案是 C
警察依管束規定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故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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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對瘋狂或酒醉者管束時,法律明文允許檢查其身體及所攜物;管束期間不得逾24小時;通知對象與警銬使用均須依法定要件判斷。
看到「管束」先鎖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檢查身體及所攜物;管束期間不得逾24小時;警銬則須符合第20條的必要情形,絕非一律使用。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管束後應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家屬、其他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機構及人員保護,並非通知在場目擊民眾。
B✕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管束期間不得逾24小時。選項所稱48小時與法定上限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C✓ 正確
警察依管束規定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故此敘述正確。
D✕ 陷阱
警銬或其他戒具僅於抗拒管束、攻擊或毀損之虞、自殺自傷之虞等必要情形始得使用,並非為保護安全即一律使用。
管束與戒具使用速記
| 考點 | 法律規則 | 本題判斷 |
|---|
| 管束事由 |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生命、身體危險者,得管束 | 題幹符合 |
| 管束期限 | 管束期間不得逾24小時 | B錯誤(應為24小時,非48小時) |
| 管束中檢查 | 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C正確 |
| 通知與保護 | 應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家屬、關係人或適當機關等保護 | A錯誤 |
| 警銬或戒具 | 須有法定危險或抗拒情形,且於必要時使用 | D錯誤 |
本題容易把管束、通知保護與警銬使用混為一談。管束本身容許檢查身體及所攜物,但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警銬;通知對象也不是所有現場民眾,而是家屬、關係人或適當機關等。另外,管束期限法定為24小時,切勿與48小時或其他期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