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A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B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正確答案
C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D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答案與詳解
原處分雖認定稅額偏低(對國庫不利),但對訴願人甲而言並非違法不利,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受理訴願機關只能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