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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
行政法概要10824單選題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B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C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正確答案
D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知有撤銷原因時」須自原處分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不是可得而知。

為什麼答案是 C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須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除斥期間,以保障撤銷權行使之實質機會。

考點:處分作成時考點:可得而知說(誤)考點:確實知悉說考點:檢舉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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