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事由?
A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正確答案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而無效者
答案與詳解
這是「留置送達」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拒收時送達人員可把文書留在應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不需公示。考選部最愛拿這兩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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