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其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後,予以否准。甲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項理由判決駁回之?
A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行政處分
B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甲無法律上利益受損正確答案
C外籍配偶無來臺居留請求權
D內政部移民署有許可外籍配偶來臺之裁量權限
答案與詳解
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決議,外籍配偶才是居留權的主體。本國配偶(甲)並無法令賦予的公法上請求權,故移民署否准申請,甲並無「法律上利益受損」,法院應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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