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公務員懲戒法 9 種處分: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停止職務』是程序措施,非懲戒處分。
記憶口訣:免撤奪減休降減罰記申(9 種)。『停職』是懲戒程序中的暫時措施,不是最終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罰款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明定的 9 種懲戒處分之一,屬法定懲戒處分。
B✕
免除職務是最重的懲戒處分,不僅免現職,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屬法定懲戒處分。
C✓ 正確
停止職務並非懲戒處分,而是懲戒程序進行中對被付懲戒人所為之暫時性措施(公務員懲戒法第 4、5 條),目的在保全程序,非終局處分。
D✕
減少退休(職、伍)金是 104 年修法後新增的懲戒處分,針對已退休人員仍能追究責任,屬法定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9 種懲戒處分(由重至輕)
| 順序 | 處分 | 對象 | 效果重點 |
|---|
| 1 | 免除職務 | 現職 | 免現職+終身不得再任 |
| 2 | 撤職 | 現職 | 撤現職+停止任用1年以上5年以下 |
| 3 | 剝奪/減少退休金 | 退休者 | 追究離退人員責任 |
| 4 | 休職 | 現職 | 休現職6月以上3年以下 |
| 5 | 降級 | 現職 | 依現職俸級降1-2級 |
| 6 | 減俸 | 現職 | 減月俸10-20%,6月-3年 |
| 7 | 罰款 | 現/離職 | 1-100萬 |
| 8 | 記過 | 現職 | 1-3次 |
| 9 | 申誡 | 現職 | 最輕 |
考選部最愛考『停止職務 vs 休職』的差異!停職是程序中的暫時措施(類似羈押),休職才是正式懲戒處分。兩者都讓公務員暫時不能執行職務,但法律性質完全不同,考生容易因名稱相近而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