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以甲為相對人作成授益處分,惟乙因該處分受有法律上不利益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原處分機關
B受理訴願機關正確答案
C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為共同被告
D以原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為被告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者,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當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時)。本題訴願決定撤銷了對甲有利的原處分,甲應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被告即為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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