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 838 條第 2 項,地上權人不得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特約在當事人間仍生效,僅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此為錯誤敘述,即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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